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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授权与保护声明
我们公司非常重视用户信息的保护。您在使用我们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并在相应页面填写个人信息前,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声明。您一旦主动在页面填写您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提交操作,即意味着您同意我们按照本声明收集、 使用、共享您的相关信息。
一、个人信息的收集
1、我们提供服务时,可能会收集下列与您有关的个人信息:
您在本页面所涉及的表单中输入/选择的信息包括:手机号、座机号、400等各类号码。请您注意,具体需要填写的信息可能会根据我们提供的产品/ 服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以届时向您展示的服务以及所对应的要求填写相关个人信息,但我们会在下文向您说明相关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规则。
2、您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个人信息均是您自愿提供。您有权拒绝提供,但可能无法正常使用相应的服务、功能或者无法达到服务拟达到的效果。
3、对于不满 18 岁的用户,须在其监护人陪同未成年人用户已经阅读和理解本声明并且许可的情况下向我们提交相关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共享
1、您同意,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和共享:
(1)我们收集您的姓名、手机号用于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并通过人工或语音机器人的方式与您沟通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事宜。
(2)如您拟撤回授权/删除您提交的个人信息的,您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配合处理。
2、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我们可能会将您的必要信息共享给我们的技术合作伙伴(例如语音机器人服务提供商),并由其在服务范围内进行合法、正当、必要地使用和处理。
3、我们将严格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将采用适当制度、安全技术和程序等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
三、适用法律
1、本声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如果您需要查询、修改或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或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您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配合处理。
四、变更
我们会适时对本声明进行修订,该等修订构成本声明的一部分。公司会将修改后的声明予以发布。在该种情况下,若您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即表示同意接受经修订的声明的约束。
《地图标注代办服务协议》
您委托我司为您办理各个地图导航平台(以下简称“地图”)标注代办事宜。 当您申请代办服务时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 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将构成您与我司就办理地图企业(商户)标注代办事宜之间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一、您知悉,标注地图是您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便利客户在地图搜索引擎中快速获知、准确定位您的经营地址,获取交易机会。您特此委托我司为您办理地图标注事宜。
二、我司作为独立第三方企业法人,与各个地图导航平台的主体企业不存在商业合伙或关联关系。我司仅接受您的委托,处理地图代办事宜。任何情况下, 我司作为独立企业,都不视为各个地图导航平台的主体企业代理机构或合作机构。
三、我司在您的授权范围内,以您的名义申请地图标注事宜。我司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等权利。
四、您知悉,办理标注地图代办事宜,您需要按规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地址、门脸照片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我司在您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地图标注的规定,处理地图标注报送事宜。
五、您已知悉:(1)您在办理地图标注事宜时,确保您的经营实体或企业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2)我司有权拒绝为提供虚假资料的客户进行服务;(3)在售后服务期内,若因您的经营实体或企业已不再营业而导致被各大地图导航平台下架,我们有权拒绝为您维护标注位置。
六、我司提供的地图标注代办服务事宜,并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我司承诺在您提交标注报送资料后,将在向您承诺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报送事宜。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的,我司将向您全额退还服务费用;您选择办理则意味着您同意不追究我司因在承诺时间未能办结的任何责任。 您知悉并同意,完成退款后,本协议终止。
七、如果我司未能向您提供所承诺的全部服务内容,将向您退还未完成部分的费用。您知悉并同意,完成退款后,本协议终止。
八、因地图平台业务调整,如我司预计无法在约定期限内为您办理完毕标注事宜代报送服务,我司将及时与您沟通、退费,并提醒您在可以办理标注事宜时,及时办理标注。
九、我司推出的地图标注服务,属于定制化的服务类型。您知悉并同意本服务不适用无理由退款的要求。
十、 我司承诺,您提交的资料及填写的相关个人信息,我司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仅用于办理标注事宜及与您本人联系。未经您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如果您对本文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邮件地址:gwzywlkj@163.com
十一、您已知悉:(1)因为地图导航平台入驻的流程复杂、地图导航平台太多,等原因,致使自行入驻费时费力。我司收取的服务费用是标注地图的代办费; (2)您自行通过各大地图导航平台提交资料入驻是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您同意就本协议与我司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您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侵害对方的商誉、 名誉等,否则,任何一方均可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十三、标注事宜报送成功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四、本协议自您向我司支付服务费用后生效。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1日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